深圳市光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位类型划分与积分计算
深圳市光明区积分入学政策及分值表
学位类型 | 基础积分 | 加分项目及标准 | 备注 |
第一类: 学区内光明户籍,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(监护人产权〉50%,户籍地址和居住地址一致) | 90分 | 1.入户时长加分: 以适龄儿童、少年父母(监护人)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:0.1分/月。 2.居住时长加分: 按申请人家庭在学区内连续居住的时长进行积分: (1)拥有合法产权房(用途为住宅)的,以房地产证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,或与政府(职能部门)签订的政策性住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:0.1分/月。 (2)租房(用途为住宅)的,以《房屋租赁凭证》(红本)的发证日期,或与政府(职能部门)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:0.1分/月。 注:承租人需为监护人。 (3)拥有特殊住房(自建房、集资房、祖屋,用途为住宅)的,以辖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显示的入住时间或水电费单、煤气单缴交时间开始积分:0.1分/月。 | 1.相关积分或加分以职能部门审核结果为准。 2.累计积分,不封顶。 |
第二类: 学区内光明户籍,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| 80分 |
第三类: 非学区内光明户籍,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(监护人产权〉50%) | 70分 |
第四类: 非学区内光明户籍,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| 60分 |
第五类: 深圳市其他区户籍,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(监护人产权〉50%) | 50分 | 1.入户时长加分: 以适龄儿童、少年父母(监护人)一方户口迁入深圳市时长积分:0.1分/月。 2. 住房加分: (1)拥有合法产权房(用途为住宅)的,以房地产证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,或与政府(职能部门)签订的政策性住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:0.1分/月。 (2)租房(用途为住宅)的,以《房屋租赁凭证》(红本)的发证日期,或与政府(职能部门)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:0.1分/月。 注:承租人需为监护人。 |
第六类: 深圳市其他区户籍,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| 40分 |
第七类: 非深圳户籍,学区内拥有合法产权房(监护人产权〉50%) | 30分 | 1.住房加分: (1)拥有合法产权房(用途为住宅)的,以房地产证、不动产证的发证日期,或与政府(职能部门)签订的政策性住房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:0.1分/月; (2)租房的(用途为住宅),以《房屋租赁凭证》(红本)的发证日期,或与政府(职能部门)签订的政策性住房租赁协议的签订日期开始积分:0.1分/月。 注:承租人需为监护人。 2.社保加分: 以家长一方社保为依据,选取养老险和医疗险同时缴纳时间计算积分(截止到入学当年4月),补缴的不算积分:0.1分/月。 3.双居住证加分: 非深户籍适龄儿童、少年父母(监护人)双方均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居住证(或一方持有具仍使用功能的居住证,另一方为深户)加1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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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类: 非深圳户籍,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其他住房 | 20分 |
备注:
(一)尾数超过15天按1月计算,不满15天按半月计算。积分计算截止日期为申请入学当年4月30日。
(二)学区内光明户籍:指的是适龄儿童、少年户籍地址在学区内。
(三)申请学位的住房需为家庭实际居住,申请人所提供的住房证明材料需同实际居住地一致,没有实际居住的住房材料不能用于学位申请。
(四)其他住房是指拥有合法产权房和租房(持有红本《房屋租赁凭证》)之外的其他类型的住房,其中光明户籍拥有如下特殊住房可计算居住时长加分:
1.祖屋:提供辖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;
2.自建房:取得《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申报收件回执》,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;
3.集资房:提供与集资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或收据,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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